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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3/25 16:10:29     作者: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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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妥善处置学校群体性结核病感染事件,努力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2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以学院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四川音乐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结核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与组织协调,保证疫情处置工作的快速应对、高效运转。其成员包括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各部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随着学校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及时调整。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

(二)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部、附中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应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学生因病缺勤,各系(院)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并及时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医院。如怀疑为肺结核,应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2、病例报告。各部门、系(院)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立即向学校报告。校医院按规定时限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通过学院办公室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缓报、谎报、瞒报疫情。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医院协同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校医院对肺结核疑似患者立即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校医院医生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校医院应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部门、系(院)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各部门、系(院)应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院医生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

医院医生给予的规范管理。

2、校医院要按疾控部门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休、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执行休学一年治疗,教职工报各单位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专业传染病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到校医院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教务处办理复学。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下,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校医院协同学生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强化开展全校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奖励和处罚

结核病防控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行奖惩制度。对在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原有川音院〔201773号文废止,新方案以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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