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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3/25 15:56:49     作者: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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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四川音乐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各部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随着学校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两办”。

2、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向疾控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有关信息。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由卫生部门发布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日常工作管理与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职责,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保证校园的安全与稳定,对每年新入学的新生及时做好健康体检和传染病知识宣传。

2、深入开展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宣传(包括讲座、宣传栏、广播、新媒体等形式),以提高师生员工科学防病的能力。每年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并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提高健康意识和卫生保健常识。

3、保持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食堂)等人口密集处的空气流通和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消毒。

4、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防病从口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校医院医务人员要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了解社会上传染病流行动态,做好重大疾病传染病的预测、预警工作,提高防治意识。

6、做好预防常见病的必要药品等物资储备。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机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在学校应急小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工作。

2、明确分工、完善指挥协调体系。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学院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和媒体;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有害信息的删除;学生处负责学生的管理和组织;保卫处负责学校公共秩序管理和治安防范;总务处负责应急用品的供应保障、公共场所的消毒;校医院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管理、临床治疗。

3、学校应急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并做到对突发卫生事件“四早”的原则,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杜绝出现缓报、瞒报、漏报,并认真遵守事件报告纪律。

五、学校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1、学校一旦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情况应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学校通过信息平台、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突发事件的可能,也有义务向学校报告,保证信息能得到及时准确收集,正确传递。

3、校医院接到所在市区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六、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类型、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学校在接到属地政府、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不折不扣地实施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的应急预案。对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的指导和督查,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3、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上级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校医院应立即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对易感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众防护措施。需要接受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配合校医及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的医学措施。校医院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校内感染。校医应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

5、根据疫情如需对学校部门区域隔离、封闭,由校医院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学校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将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委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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