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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5/14 9:59:2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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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五)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六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七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在已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确定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或协议;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档案资料;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介机构由我校招标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审计处明确招标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过往有类似的业务经历;

(五)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十条 单项审计或审核服务费超过年度审计业务经费预算总额,或者超出所有入围审计中介机构业务委托范围的项目,应另行招标。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审计处每年度通过招标方式分别选择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在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入围单位业务委托原则上从入围排名顺序第一名的机构开始依次委托(入围单位不能胜任委托业务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审计中介机构的业务委托,需经审计处党支部会议和处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业务约定书并履行签订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四章 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事宜,确保中介机构受托业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中介机构完成单个审计项目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 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后认定为较差的,在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可以减少甚至终止对该中介机构的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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