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我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推荐单位是指我校具有推荐资格的相关院(系)。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是促进人才选拔多元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内容;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生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推荐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纪委办负责人,具有学术水平的专家教授代表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事务性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指导推免生遴选工作,研究审定推荐办法、推免指标分配方案、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对推免生遴选工作进行督查并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推荐工作开始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备案。
各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遴选工作、受理申诉和投诉等。
第三章 推荐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推荐对象应为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 推免生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较强的创新潜质。已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学分要求,必修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选修课课程板块不纳入统计范围)。
有降级,转专业、休复学等情况的学生,根据教务处相关规定确定学生是否具有推免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满足第八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截止至第三学年结束时应修完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附加分得出的综合成绩依次排序,择优获得推荐资格。
1.推免生综合成绩由平时学业成绩(以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占70%和附加分30%组成,具体参照《四川音乐学院推免生综合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2.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附加分、学业成绩成绩先后予以排名推荐。
3.必修课程依据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考查课及其他未计分数课程不列入成绩计算,但必须通过课程考核。
4.学生加分项(仅限本科阶段)分为五类:专业竞赛类、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类、荣誉称号与专项类。
5.学生在某一类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只取一项最高分。
6.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对加分项内容进行审核,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存档。各院(系)须对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相关加分项内容进行公示。各院(系)应对学生的获奖、科研成果等真实性进行认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四章 推荐要求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条件,遴选出思想品德优秀且基础理论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和较强创新潜质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名额由教育部按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据学校战略发展需要,立足于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实际,向优势特色专业倾斜,结合各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专业建设水平、上一学年论文抽检情况、上一学年学科建设贡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各院(系)推免生名额。
第十二条 各院(系)未完成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推免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审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四川音乐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最终形成综合成绩总排序名单,名单须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根据学校下达各院(系)指标,确定推免生名单,通过官网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各院(系)名单后,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对通过审核的推免生名单在官网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充分依托本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遴选标准和操作程序,并提前向教务处备案。各院(系)党政负责人要对本院(系)的推免工作亲自把关协调,杜绝工作浮于表面、失察失管。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全程实施回避制度。参与推免生各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存在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教务处申请回避。相关学生在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教务处报备声明。
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照《四川音乐学院违反招生考试禁令处理办法》院党【2020】76号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严处违规行为。在推荐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如有弄虚作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推免资格外,将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院(系),学校将核减推免生名额,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各院(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自律,维护学校推荐免试工作的良好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则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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