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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教学音乐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2/26 15:47:02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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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川音院〔2005〕58号、川音院〔2008〕48号文件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学音乐厅(小音乐厅、星海音乐厅、聂耳音乐厅)的管理,更好的为教学服务,特制定学校教学音乐厅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批程序

1.需要在教学音乐厅举行音乐会的本校师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以各院(系)为单位统计总用量后,递交琴管中心备案。

2.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组织的每年定期的考试及研究生毕业音乐会,以及学校外事音乐会,均以书面形式提交用量计划,报琴管中心按需预留。如遇学校重大活动,临时占用音乐厅场地,各院(系)需服从琴管中心对音乐厅的调配。

3.音乐会海报和节目单小样按照统一格式制作,须在音乐会举行的10天前交到琴管中心审阅。因特殊原因取消音乐会,须提前10天告知琴管中心,以便及时调整和安排。如不打招呼任意取消者,将追究其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场次分配

教学音乐厅,除考试、外事活动等适量预留外,其它场次,琴管中心根据每学期申请总量及各院(系)专业特点,按需按量进行合理分配,尽量满足各院(系)需要。

三、票务管理

1.琴管中心每周向计财处报音乐会场次量和额定票务计划,由计财处监管和制票,琴管中心负责售票。学生音乐会票价为5元/张,教师音乐会票价为10元/张,特邀的国内外专家音乐会票价,视情况经院长审批后酌情商定。

2.教学班音乐会或独奏、独唱音乐会,演唱者按上场实际人数赠票1张/人,演奏、演唱者所在院(系)赠票5张,该演员主课老师赠票10张/人。外事处及各院(系)因特殊需要,经审批后可酌情解决赠票。管弦、作曲、民乐、双排键等学生人数相对较少的专业以赠票为主,酌情售票。

3.凡教学考试,示范音乐会或特殊小专业音乐会,经院长审批后,按免费音乐会发票进场。

4.每月末琴管中心与计财处进行结算,由财务处进行核查,做到钱、票两清。

四、租用程序

1.学校教学音乐厅原则上不对外出租。校外人士申请租用我校教学音乐厅举行音乐会和录音,收费标准为3000元/场;校内师生额外租用减半。如确需使用施坦威钢琴者,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施坦威使用条例》执行。以其它名义举办的音乐会和活动,收费标准为5000元/场。

2.凡租用教学音乐厅的个人或公司与琴管中心接洽,琴管中心将审核其内容,个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公司、企业需出示相关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琴管中心将在审核后,与之签订协议,凭协议到计财处交费,然后执回执返回琴管中心进行安排。

五、附则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琴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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